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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农业局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09-4-8 16:32:33 【作 者:红河县农业局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管理员 【稿件来源: 【审核发布:管理员
  第一条  为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办结每件事项,根据红河县首问负责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局各站室都是局机关一个服务窗口,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热情周到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每一位同志;
  (二)指导或引领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达办理事项的相关站室;
  (三)当相关站室人员不在位时,应受理本机关办理的事项;
  (四)对不属于本局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的部门;
  (五)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三条  各站室负责人是本站室实施首问负责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本站室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本局机关业务职能分工情况和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本机关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农业局实行挂牌服务,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申请办理而现场不能办结的事项,应说明原因和当场登记填写《红河县农业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单。
  第五条  根据领导授权,首问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履行程序和补交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六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半个工作日内送达承办站室或通知站室责任人半个工作日内取件,履签材料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农业局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办结后及时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取件。
  第七条 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八条 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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