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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依据《红河县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到我局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到我局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及其它事务的办事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手续及材料完备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要即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对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电话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来人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包括提供办事指南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我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按《 红河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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