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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农业局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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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9-4-8 16: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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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红河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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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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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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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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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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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局办事效率,根据《红河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局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行局长负责制,各站室负责人是此项制度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农业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须在以下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 (一)办理《收费许可证》,材料齐全的从递交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有关部门审批,需要举行收费听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从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农业违法举报案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收费成本监审的,在10日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办理农业行政事项的,在10日内报有关单位审批,但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农业认证属刑事案件脏物认证的,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案件和需要变卖脏物的评估认证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电话或来机关咨询的有关事项的办理,属本局业务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熟悉的须当场给予明确答复,把握不准的经请示或了解后尽量做到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重要事项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并进行登记备案。对一些越级咨询或涉及保密的事项,坚持按级办理和保密的原则处理。 (七)对不属于本局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重要事项须出具书面凭证,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领取或视情安排专人送达。 (八)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延期的行政审批事项,须及时填写《红河县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红河县人民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科室须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的; (四)超过承诺办结的时限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未能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领取办理结果的。 第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局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本局机关按期办结。 第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红河县效能监察局投诉。 第八条 局作风办每月对《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农业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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